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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龙龙”,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101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田家庵区***小区*队平房**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7月24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石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杨某乙与石某乙产生纠纷,杨某乙的哥哥杨某丙(已判刑)便对石某乙怀恨在心,后杨某丙找到陈某某(已判刑),欲报复石某乙,陈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杨某甲。2017年7月17日晚,杨某丙、陈某某、杨某甲开车来到本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小区,准备用砖头砸石某乙家玻璃,后杨某甲误将石某乙邻居魏某某家的窗户玻璃砸坏。随后三人开车来到本市田家庵区上东锦城*座****室石某乙的公司,杨某甲用胶水、小木棍将防盗门锁眼堵塞,导致防盗门无法打开被迫换锁。次日晚,杨某丙邀集陈某某、杨某甲再次开车来到西湖春天小区,杨某甲用砖头将石某乙家的窗户玻璃砸坏。随后三人开车又来到上东锦城*座****室,杨某甲用胶水、小木棍将防盗门锁眼堵塞,导致防盗门无法打开被迫换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魏某某家、石某乙家被损毁的玻璃以及石某乙公司两次被损毁的防盗门锁芯价值合计5402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乙、石某甲、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人杨某丙、陈某某的供述; 

5.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坛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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