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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同案人邝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广州花都区**街**村**村**街**号**酒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纠纷,后将啤酒罐扔向杨某乙并向其身上洒酒,并对被害人杨某乙及其朋友黄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杨某乙、黄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728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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