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的**饭店吃饭。当晚21时许,杨某甲驾驶粤GW****丰田轿车搭载朋友杨某乙来到**市场西门的道闸门出口处准备离开,因杨某甲不愿意支付其汽车停车费与**市场的保安人员发生争执,随后杨某甲驾驶粤GW****丰田轿车将**市场西门的道闸门撞烂,并用脚踢坏道闸门旁边的两个摄像头,接着将粤GW****丰田轿车停放在道闸门出口处阻碍其他车辆通行,期间,杨某甲还下车随意拦截追逐和殴打保安人员。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杨某甲损坏的道闸门损失价值为27451.5元。

2019年12月23日,湛江**管理有限公司、保安人员收到杨某甲家属赔偿的道闸栏杆及相关设施的损失费31450元、医药费18000元,合计49450元,上述单位及个人愿意对杨某甲的行为进行谅解。

以上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叁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