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号,住户籍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3日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1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2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来到本村村民王某甲的超市门店内,见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乙、杨某丙四人在玩麻将,要求参与,遭到拒绝后,便对该四人进行谩骂。被害人王某甲起身对其规劝时,被告人杨某甲从自己三轮车内拿出一把刀子,扬言要宰了王某甲,在场的王某乙、杨某乙将刀子夺下并劝止。次日,被告人杨某甲为泄愤,在被害人王某甲、杨某乙家门口点烧纸。
2018年7、8月份,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东大屯村集日时,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在被害人何某某、孟某某夫妻二人豆腐脑摊位上,吃早饭不给钱或者少给钱,并逞强耍横,谩骂该夫妻二人;多次在被害人刘某甲、陈某某夫妻二人大枣摊位上,吃大枣不给钱,并逞强耍横,谩骂该夫妻二人;多次在被害人刘某乙烧纸摊位上,买烧纸少给钱或不给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安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孟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何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杨某乙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杨某丙、王某乙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多次在集市上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荣起
代理检察员:王雪峰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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