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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镇**医院**楼,无业。2011年6月8日因敲诈勒索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四佰元;2015年7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10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新河派出所调解处理,2015年11月26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朋友邸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等人酒后到民勤县三雷镇民百市场夜市吃饭,邸某某、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告人杨某甲得知邸某某挨打后,手持从夜市摊位上所拿的一把菜刀质讯、恐吓夜市烧烤摊主薛某某是否殴打过他人。期间,在夜市就餐的顾客郭某某、王某某夫妇经过,邸某某无故将二人殴打,被告人杨某甲见状持菜刀伙同邸某某追逐郭某某至县城大什字,后因未找到郭某某,杨、邸二人返回夜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菜刀、办案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甘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工具、人物等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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