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29日20时许,但某甲得知四年前在其店里赊购摩托车的杨某丙回到家中,随即拿上欠条,邀约但某乙、何某甲、赵某某等人来到位于习水县**镇**村**组杨某丙的家中收取欠款。杨某丙提出大年过后再给付,但遭到但某甲拒绝,杨某丙遂叫但某甲等人在家等候一个小时,自己打电话找人拿钱来还。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的兄弟)见状打电话邀约温水街上的陈某甲、何某乙等三十余人到杨某丙家中。上述人员来到杨某丙家中后,杨某丙便在炉子上一拍,对但某甲说:“钱我会给你的,但你新年大吉的到我家来收账,你要给我说清楚。”随后,杨某丙、陈某甲、何某乙等人便持钢管、木方、板凳等物对但某甲、刘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被告人杨某甲提菜刀将被害人赵某某砍伤。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2020年10月20日,经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致失血性休克等,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劲松
检察官助理 陈 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6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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