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3********,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10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宜良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罚款;2019年3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宜良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手机微信发宣传之事与本村村民罗某甲夫妇发生争吵,当晚23时许杨某甲来到罗某甲家门前找罗某甲、杨某乙夫妇二人理论,期间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纠纷并相互撕扯,导致杨某甲、杨某乙受伤,次日6时许,杨某甲到罗某甲家将其玻璃砸坏,同年10月8日12时,民警在蓬莱派出所对罗某甲、杨某乙和杨某甲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导致调解失败,民警告知双方到法院自诉处理。
2、2017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以之前自己与罗某甲、杨某乙夫妇发生过打架纠纷为由,邀约其子袁某乙驾车在宜良县城至温泉村公路中段将罗某甲、杨某乙夫妇所驾车辆拦下欲滋事,后蓬莱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将两人带到蓬莱派出所调解处理,当调解结束后,罗某甲、杨某甲行至派出所门口时杨某甲再次揪住罗某甲衣服并对罗某甲拳打脚踢,民警口头制止无效后及时将两人拉开,导致罗某甲脖子和下巴部位受伤,同年10月23日,宜良县公安局对故意伤害他人的杨某甲行政拘留七日。
3、2018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罗某甲在罗某甲家住宅附近因琐事纠纷发生争吵,杨某甲丈夫袁某甲及儿子袁某乙听到争吵后到达现场并与罗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罗某甲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罗某甲伤情为轻微伤,同年7月28日,宜良县公安局决定对违法嫌疑人袁某甲、袁某乙两人分别行政拘留五日。
4、2019年2月13日10时许,杨某乙在**村通知村民缴纳养老保险,被告人杨某甲出门丢垃圾遇见杨某乙后从杨某乙背后撕扯并殴打杨某乙,杨某乙还手后双方发生撕扯打架,后被旁人拉开,导致双方轻微受伤,2019年3月14日,宜良县公安局决定对寻衅滋事的杨某甲行政拘留十日。
5、2019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及其丈夫袁某甲、儿子袁某乙及袁某乙妻子赵某乙、赵某乙母亲赵某甲在本村遇到罗某甲及妻子杨某乙、女儿罗某乙及女婿孙某某等人,杨某甲因为之前的矛盾纠纷再次抓扯罗某甲衣服不放,辱骂罗某甲,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罗某甲(另案处理)将袁某乙头部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袁某乙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杨某甲伤情为轻微伤,赵某甲伤情为轻微伤,赵某乙伤情为轻微伤,罗某甲伤情为轻微伤,罗某乙伤情为轻微伤。当年8月,杨某乙因为不能忍受杨某甲的滋扰,与罗某甲离婚。
6、2020年3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宜良县**机电有限公司罗某甲单位找罗某甲滋事,对罗某甲进行辱骂,两人互相撕打,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柴棒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核查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调取的派出所纠纷调处材料、情况说明;3.证人袁某乙、杨某乙、袁某甲、赵某乙、罗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罗某甲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袁某乙、杨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等人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燕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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