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辩护人杨琴及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甲与同案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吕某某、张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多次有组织的采用踹门、油漆喷字、放哀乐、辱骂、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以及暴力殴打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无故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其中,被告人杨某甲参与作案 11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底某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本市**办事处**村**组** 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以辱骂、砸门等手段索要其丈夫黄某某所欠债务。
2.2014 年初某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本市**办事处**村**组** 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以辱骂、滋扰等手段索要其丈夫黄某某所欠债务。
3.2014 年初某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本市**办事处**村**组** 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以殴打等手段索要其丈夫黄某某所欠债务。
4.2014 年2 月24 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本市**路**街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店内,以辱骂、滋扰等手段索要其丈夫黄某某所欠债务。
5.2014 年2 月25 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本市**路**街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店内,以辱骂、滋扰等手段索要其丈夫黄某某所欠债务,并强拿硬要约人民币100 元。
6.2015 年7 月4 日,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本市**路**号**幢**室张某戊家中,以滋扰的手段索要其前夫蒋某某所欠债务。
7.2016 年6 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与同案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乙、吕某某等多人,到本市**办事处**村**组**号被害人马某甲家中,采用踹门、扔砖头、放哀乐等方式索取其儿子马某乙所欠债务。
8.2016 年8 月4 日,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本市城区,以殴打、滋扰等手段向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索要该二人为马某乙担保的债务。
9.2016 年8 月6 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与同案人张某甲、张某丁、张某乙、吕某某等人在本市大庆路英皇娱乐会所门口,为张某甲酒后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口角对刘某乙进行肆意殴打,致刘某乙左侧鼻骨骨折。
10.2016 年11 月14 日,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本市**小区门口,采用滋扰手段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债务。
11.2016年8月16日,同案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甲借钱给谢某甲,谢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出具人民币60万元借条,由被害人金某某和谢某甲姐姐谢某乙担保,后谢某甲陆续给付了人民币140余万元,2017年1至2月间,同案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甲、同案人吕某某等人,为索取谢某甲所欠债务到被害人金某某家中、谢某甲父亲谢某丙跃经营的**酒店,采用辱骂、尾随、滞留其店里等方式索债,后被害人金某某及谢某甲姐姐谢某乙分期给付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马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以及同案人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采用滋扰、殴打、恐吓等手段索要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属于恶势力。被告人杨某甲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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