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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屯,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2年4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吕某甲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方某某(后五人均被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乡**村北侧无机料场,持械将被害人梁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完毕,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欠条复印件、谅解书、收条、诊断证明书、交易明细清单、电话通讯记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张某某吕某乙熊某某杨某乙王某甲梁某乙赵某某刘某某龙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李某某方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十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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