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屯,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2年4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吕某甲、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方某某(后五人均被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乡**村北侧无机料场,持械将被害人梁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完毕,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欠条复印件、谅解书、收条、诊断证明书、交易明细清单、电话通讯记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张某某、吕某乙、熊某某、杨某乙、王某甲、梁某乙、赵某某、刘某某、龙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李某某、方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十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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