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杨某甲在选举现场提出各种无理要求,扰乱选举会场秩序,造成会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换届选举一度中断,无法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2. 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3. 现场视频;
4. 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造成选举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导致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林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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