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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路**小区,因破坏选举秩序,于2019年6月2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杨某甲在选举现场提出各种无理要求,扰乱选举会场秩序,造成会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换届选举一度中断,无法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2.​ 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3.​ 现场视频;

4.​ 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造成选举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导致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林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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