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远宏,绰号“宏哥”,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居委会**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搜查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喜坨”,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现住武冈市**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远宏、邹某某、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甲、杨远宏、邹某某、姜某某在武冈市荆竹铺镇“癞皮岭”陈某某家,组织参赌人员以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铺牌抽取100至300元不等水钱,共抽取5万余元,赌场共分六股,其中杨某甲占三股、杨远宏占一股、邹某某占一股、姜某某占一股,除去开支后,杨某甲获利24600元,杨远宏、邹某某、姜某某各获利8200元。
2019年2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又组织参赌人员在荆竹铺镇癞皮岭曹某某老宅内以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时,因怀疑坐向的参赌人员杨某乙“出老千”,有人对杨某乙实施殴打,之后杨某甲、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杨某乙及其一起来的欧某某带到车上,开车将二人带至荆竹铺镇永光村地段进行殴打和逼问,问是谁带他们到赌场来出老千的,并要他们赔偿在赌场输了钱的损失。之后又将两人带至洞口县高沙境内,再带至武冈市城内,至次日凌晨4、5时许,杨某乙趁机下车走掉。欧某某通过朋友拿钱给了曾某某5000元后才得以离开。
案发后,姜某某、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杨某甲、杨远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乙、欧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杨远宏、邹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远宏、邹某某、姜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杨远宏、邹某某、姜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杨远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远宏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远宏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邹某某(联系电话1766504****)、姜某某(联系电话150739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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