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其经营的漳浦县**镇益民家园“亚娜线条城”台球馆二楼设置一台八连坐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陈某甲(另案处理)负责现场管理、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收取赌资并与被告人杨某甲结算,雇佣杨某乙(另案处理)在现场为参赌人员望风。2018年7月26日,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台球馆查获陈某乙、林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等参赌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陈某甲、杨某乙,现场扣押八连座游戏机一台。经认定,该游戏机为赌博机,涉案赌博机台数为8台。经鉴定,涉案累计赌资共计人民币98917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建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信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89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小琳
检察官助理:阮毅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