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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14日至10月15日期间,汪某某、李某甲(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越南岘港一栋四层楼的宾馆内,建立了名为“**”的微信赌博群,并将该群连接越南“**”赌场平台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开设网络赌场。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受雇于汪某某等人在赌场上从事客服工作,每月工资约人民币10000元。

2、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汪某某、陈某某、丁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越南岘港一栋四层楼的宾馆内、越南岘港一栋二层半的平房内、广州白云机场附近的**宾馆内,建立了名为“****”的微信、潮信赌博群,并将该群先后连接了越南“**”赌场以及菲律宾“***” 赌场平台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开设网络赌场。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受雇于汪某某等人在赌场上从事客服工作约一个月,每月工资约人民币10000元。

经鉴定,“**”网络赌博群在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10月15日共吸收赌资人民币6041876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同案犯吴某甲、包某某、吴某乙、杨某乙、李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同时,被告人杨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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