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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06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忠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开始,曾某某(另案处理)与杜某某(已判刑)在本市塘厦镇石鼓社区坟场对面山上等地开设赌场,以赌“斗牛”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曾某某、杜某某作为赌场股东,招募被告人杨某甲及黄某某、贺某某、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负责保管水钱、充当“门头”参赌等工作,并根据赌场抽水获利情况,给杨某甲、黄某某、贺某某、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等人每天分配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同时,曾某某、杜某某还雇请洪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充当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工作,每天给予500元至7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谷某某(已起诉)负责开车接送赌客、开门放风的工作,每天给予600元至700元工资,雇请杨某乙(已判刑)负责接送赌客、购买香烟的工作,每天给予300元工资。赌场经营期间,金某某、骆某某(均已判刑)、叶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放贷给参赌人员参赌,每借出1万元,从赌场水钱中收取500元利息。2018年4月1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在该赌场内将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骆某某、洪某某、杨某乙七人及七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赌资91560元及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2018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塘厦镇石鼓社区朝阳村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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