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从2019年12月19日开始,在广西**乡**村**屯野外竹根旁开设一个赌摊,每天聚集20多人在赌摊内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徒每次下注几十至两百元不等,被告人杨某甲在赌摊内负责发牌,并从每一局赌局中抽取五元至十元的“水钱”,至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获利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扣押清单,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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