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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号,住永定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与“地下六合彩”庄家联系后,在“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in868开设“盘口”,使用账号和密码登陆“盘口”为庄家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资金,庄家根据不同赌博项目按照投注资金的1%至13%返利给杨某甲,杨某甲通过社交软件skype与庄家代表“小贝”结算每期“地下六合彩”账目,并使用其持有的户名为屈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与庄家进行结算,同时王某某、周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等抄单人员通过杨某甲从庄家处获取的“盘口”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杨某甲与庄家商定,杨某甲按照抄单人员账号中赌博项目“特别号”投注金额的1%抽水,并以抄单人员账号投注资金的12%返利给王某某等抄单人员。

2015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接受王某某等抄单人员发展的参赌人员投注资金共计人民币29263029元,开奖后杨某甲通过本人及持有的户名为宋迎新等九个银行账户给王某某等抄单人员返还中奖资金共计人民币20788185元,杨某甲牟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0月10日,杨某甲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张家界市永定区监委案件线索移送函、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2020年9月26日情况说明两份、ip或域名查询网页截图、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谭某某、杜某某、熊某某、吕某甲、周某丙、杨某乙、田某某、向某某、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为庄家接受投注,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某甲还具有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检察官助理:马列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联系电话1397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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