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88********,汉族,大专,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乡**村**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志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案件退回金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金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新葡京棋牌(现‘乐淘游戏’)”网站为赌博网站,为牟利,担任网站代理(代理账号www3、wvvvvw),为网站提供推广服务,招募十多个二级代理,依托下级代理发展一千多个赌博玩家并接受投注,截止2018年底,共非法获取服务费、抽水等人民币10649818.71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规劝尚未归案的其他同案犯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马某某、解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金湖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根据重建的“新葡京棋牌”网站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备份数据的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为网站提供推广服务,招募下级代理并接受投注,获取服务费、抽水等计一千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规劝其他同案犯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姚文武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35093****;
2.案卷材料6册共496页(含光盘2张)、检察机关讯问被告人杨某甲笔录2份共22页;
3.福建省松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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