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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路**号,务工,群众。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受王某甲(另案处理)招募,参与经营“钱***”微信赌博群。该赌博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微信抢红包“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同时对赢的玩家抽取头薪。具体赌博流程如下:由“开关门”建群,发二维码至后台的工作群将工作人员邀进群,工作人员包括 “拉手”、“发包手”、“点包手”、“上下分”、“机器人”和管理层人员等,工作人员进群后由“开关门”关闭入群通道,设置入群权限由“拉手”拉赌客进群,赌客加“上分”财务微信充值,一元买一分,上分财务确认转账“上分”后,赌客才能押注。点包手负责庄家号跟赌客对赌,庄家发下注指令后,群“机器人”记录赌客下注情况,统计下注人数,由“发包手”发出相应人数的红包让赌客抢,另一个点包手负责拍摄证明真实点包,还有点包手充当演员进行点包,营造群里赌博的氛围。赌客抢到的红包点数相加的数字跟庄家进行牛牛比大小,按点数赔率赔付,牛二开始起翻,最高可翻到15倍,单局赌客赢庄家且赌客点数在牛七以上的抽头7%。每局结束后机器人会统计输赢给赌客账户进行结算,赌客不玩可以找“下分”将兑换分数并转账退钱。经查实,2019年5月1日至5月12日,“钱***”微信赌博群累计抽头薪864831元。

2019年4月份开始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为“钱***”赌博群中的“开关门”,负责建群、验证入群赌客及解散群。期间,杨某甲获利60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到浦城县公安局仙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各类手机、平板电脑、银行卡;

2.书证:身份材料、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犯吴某甲、钟某某、陈某某、崔某甲、杨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梅某甲、夏某某、范某某、吴某乙、崔某乙、吴某丙、张某某、梅某乙、徐某某、吴某丁、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通过微信群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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