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杨某乙”、“***号”、“******”等三个“闲聊”APP,组织多人在**麻将APP上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共获利人民币46643.14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46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908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