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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长寿区******号附****。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被告人杨某甲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决定对其暂于监外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森林公园后门、大学城虎峰山、大学城伍家沟垂钓场附近等地,采取扑克牌“打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招徕赌客参赌,并先后抽取“水钱”共计约2万余元。

2019年12月19日19许,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被告人杨某甲所开设的上述赌场并抓获参赌人员12人,当场查获赌资1034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审批表、收缴物品清单、缴款凭证、通话记录、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张某甲、邓某甲、孙某某、邓某乙、李某某、杨某乙、袁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1363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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