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村**号的出租屋中,设置二台自动麻将桌,供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同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查处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以及参赌人员杨某乙等八人(均作行政处罚),缴获赌具自动麻将桌二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刘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自动麻将桌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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