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8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博森动漫”经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201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151-2号“博森动漫”,设置电子游戏机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渔利。2017年1月10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博森动漫”内当场查获“虎鹤双形”3组24台、“名牌大师”2组16台、“娱乐财神”1组8台、“变形金刚”1组4台、“小苹果”1组4台、“海洋之星”1组6台,共计62台电子游戏机及赌资6900元。经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上述62台电子游戏机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商铺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乙、窦某某、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张琼莺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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