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老杨”),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村**幢**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文化站门卫室内多次与杨某乙、杨某丙发生性关系。经鉴定,杨某乙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杨某丙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万菲乐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光碟等;2.书证:户口证明、病历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杨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杨某乙、杨某丙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及杨某乙、杨某甲擦拭物DNA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从杨某乙、杨某甲持有的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与精神发育迟滞及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涛
检察官助理:杨亚军
2020年7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药物一盒、光碟两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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