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绰号“二仔",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10月,被害人杨某丙在徐闻县**镇**村建办了一家**泡沫厂。被告人杨某甲(绰号“二仔”)及陈某某(绰号“伍仔”,另案处理)、杨某丁(另案处理)、杨某戊(另案处理)、唐某某(绰号“老蒙”、“梦”,另案处理)等人见到有利可图,便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杨某丙将**村委会范围内泡沫箱的配送业务交由他们来配送,并从中获取“回扣”款(每配送1个泡沫箱,回扣1毛钱)。被害人杨某丙在被告人杨某甲及陈某某、杨某丁、杨某戊、唐某某等人的多次威胁下被迫接受了陈某某等人的要求。经统计,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及陈某某等人从被害人杨某丙泡沫厂处获取非法利益218517元。
二、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及陈某某、杨某戊、唐某某、杨某丁等人不满足于只获取**村委会范围内泡沫箱的配送利益,又多次威胁、恐吓被害人杨某丙以及泡沫厂的出纳钟某某等人,要求**村委会范围外的泡沫箱配送,厂里面每出货1个,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无偿获取5分钱回扣。被害人杨某丙为了不影响厂里面的正常运转被迫接受了被告人杨某甲及陈某某等人的要求。经统计,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 被告人杨某甲及陈某某等人从泡沫厂无偿获取非法利益合计100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手机登;2.书证:到案经过、出纳日记账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杨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恐吓、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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