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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6日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1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瑞金市琦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建公司”)开始施工建设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同年9月16日上午,琦建公司在售楼部工地进行试探性开工时,杨某乙(已判决)便组织杨某丙(已判决)等十余人以补偿款未到位、置换土地未落实等为借口进行阻工。此后连续四、五天,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组织杨某丁、杨某戊、杨某戌、杨某丙、钟某某、杨某己、杨某庚、危某某、杨某辛(绰号“猪肚”)、杨某壬、杨某癸(均已判决)等人到售楼部施工工地,采取拉闸断电、驱赶工人、言语威胁等手段阻止售楼部承建商郭某某等人施工。之后,杨某甲、杨某乙出面到琦建公司工程部经理办公室找曾某某谈判,要求从赣闽物流园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或者供应各类材料,由杨某甲的儿子杨某丙、杨某乙的弟弟杨某丁等人承包。琦建公司为了工程能够顺利施工,被迫答应由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己等人以每立方米高出市场1-2元的价格供应公司所需的全部石渣、标石、片石、石粉等建材。截至2018年12月4日,杨某丁、杨某丙、杨某己等人从琦建公司领取建材款共计人民币2905732元,杨某丁、杨某丙、杨某己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林某某、洪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

检察官助理:刘明荣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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