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曹县**镇**庄**村**庄**村**号,住曹县**村。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被告人杨某甲于2008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12时许,伙同杨某乙、黄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在曹县**镇**庙**村陈某某真院内,持砖相威胁,劫走三只山羊和一只公鸡,被抢财物价值合计价值1650余元。
二、盗窃罪
1.被告人杨某甲于2008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伙同杨某乙、黄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曹县**乡**行政村韩某某家盗窃两只山羊,价值1000余元。
2.被告人杨某甲于2008年农历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伙同杨某乙、黄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曹县**镇**行政村荣某某家盗窃两只山羊,价值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韩某某、荣某某陈述;2.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同案犯供述;3.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曹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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