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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抢劫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华某某”、“健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号,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路一出租屋。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已另案起诉)于2017年加入了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建立一个群名为“大米”的微信群,该群成员通过在网上下载的赌博APP进行赌博,陈某甲在该群内输了4000元,认为是由于有人控制输赢才导致其输钱的。陈某甲于2019年7月4日上午联系杨某甲要求其偿还之前通过赌博APP骗取她的钱,杨某甲称王某某(被害人)也参与骗陈某甲,并提议合伙从王某某身上搞一笔钱,约定只要陈某甲配合演戏,其余事情由杨某甲安排,事后将分给陈某甲5000元。2019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让谢某某(已另案起诉)召集人马帮其收数撑场,以便从被害人王某某身上获取钱财。谢某某答应杨某甲后,则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开始纠集人马,先后纠集了“豆某某”(真实身份窦某某,在逃)、陈某乙、李某甲、史某某、吴某甲、陈某丙、龙某某(均已另案起诉)等人到吴川市**广场。陈某甲根据事先约定,与杨某甲进行演戏,陈某甲要求杨某甲还钱,后杨某甲再将王某某牵扯上,王某某试图离开,被陈某甲及在场的其他年轻男子阻止。之后,陈某甲等人控制杨某甲、王某某到**广场南侧舞台处,陈某甲叫王某某、杨某甲返还其输的钱的10倍金额,后杨某甲同意还5万元,并劝说王某某也还钱。之后杨某甲假意上厕所离开现场。陈某甲等人开始不断向王某某施压,催促其给钱。期间,李某甲用矿泉水瓶戳王某某的脑袋,在王某某面前耍一把黑色匕首,威胁王某某不给钱就砍掉王某某的手,并叫人拿来大砍刀,陈某丙等持大砍刀在王某某面前耍弄,吴某甲动手殴打王某某,谢某某、陈某乙等则拿黑色匕首削木头、矿泉水箱给王某某看,其余年轻男子则分布于王某某的四周对其形成威慑的同时也控制着不让其逃跑。在不断胁迫下,王某某向家人、朋友筹集资金,通过支付宝转账19000元、银行卡转账4000元、求助朋友转账17000元,共计向陈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陈某甲、谢某某、吴某甲、史某某、陈某乙、龙某某、陈某丙、李某乙、李某甲、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结伙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是本案犯罪的组织者,属主犯,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卷,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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