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3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某某。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没钱花销,便伙同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潮阳区**老寨内一巷道伺机作案,见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着电动摩托车经过,杨某甲和张某甲遂下车将谭某某围住。杨某甲用手扇了谭某某头部两下,并将其拉下摩托车,随后杨某甲驾驶着谭某某的摩托车将其载至潮阳**巷的巷道中,张某甲则驾驶着摩托车紧随其后,随后杨某甲停下车,抢走谭某某放在车筐里的一部小米手机,并举起拳头威胁谭某某说出微信钱包的支付密码,在得知密码后,二人逃离现场至潮阳区**网吧内分赃,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将谭某某的手机里绑定微信钱包的银行卡内535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钱包,并将其中的2550元和谭某某的小米手机分赃给张某甲。2019年12月12日,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石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 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辩解;
5.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 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良德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