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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抢劫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乡**社**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镇。因涉嫌抢劫罪,2017年12月3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已判决),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宁夏中宁县购买了线手套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窜至景泰县草窝滩镇翠柳沟欲盗窃羊只,因未盗得羊只,便在中卫市营盘水一招待所内住宿,2012年5月16日中午,该二人继续窜至景泰县草窝滩镇翠柳沟伺机盗窃羊只,后窜至景泰县草窝滩镇翠柳沟大虎线发现了正在放羊的孙某某,杨某乙和杨某甲商量将孙某某捆绑之后将羊抢走,二人伪装在山中挖苁蓉,行至山顶和孙某某聊天,趁孙某某不备,用提前准备好的尼龙绳将孙某某的手和脚朝后反绑,后将孙某某的12只羊和一部诺基亚手机抢走,被抢12只羊价值13300元。杨某乙和杨某甲将抢得的羊拉至宁夏同心县河西镇进行变卖,并将赃款瓜分后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蒂二个,白色尼龙绳二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件,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菊

2020221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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