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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抢劫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5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杨某乙等村民在钦北区**镇**村委***村四队被告人杨某甲的小卖店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甲也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杨某乙认为陈家就。陈某甲可能使用赌博作弊机器,便捉住陈家就、陈某甲及同来的江某某不让离开。杨某甲将小卖部卷门拉下不让陈家就三人离开。杨某乙等村民殴打并胁迫陈家就三人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并威胁他们要10万元(人民币,下同),否则不给离开。杨某甲动手搜陈家就、陈某甲的衣服,杨某乙等村民逼陈将就、陈某甲将自身携带的手机微信转****,并将陈家就三人带到山坡上进行殴打威胁。陈家就、陈某甲、江某某被迫筹集5万元交给杨某乙等村民。杨某乙等村民逼迫三人写一张5万元欠条,并强行将三人开来的白色小汽车押在村中,才放他们离开。事后,杨某乙在小卖店内给杨某甲1000元,并将车钥匙交由杨某甲保管。2020年1月31日,公安民警将杨某甲抓获后,杨某甲将车钥匙交给公安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陈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某某乙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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