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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抢夺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聋哑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5年02月12日,因抢夺他人财物,被某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予执行;2015年05月06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予执行;2015年07月01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予执行;2015年08月15日,因抢夺他人财物,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予执行;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某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0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某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在某某市金龙大桥桥口,趁正在打电话的黄某乙不备,将其手里的一台金色苹果手机抢走后逃跑;

2、2020年8月29日16时许,姚佳(在逃)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搭载着被告人杨某甲在某某市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处,位于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杨某甲趁正在回复信息的刘某某不备,将其手中的华为P40手机抢走后逃跑。

经邵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共计价值7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

2020年12月9日

_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黄某甲、杨某乙;翻译人名单:潘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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