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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88********,汉族,大学本科,灵台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住灵台县**镇**街**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灵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7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与刘某某先后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房屋交易合同补充协议》,将其位于灵台县**区**号楼**单元**室住宅以46万元出售给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刘某某在签订合同后分四次向杨某甲交付房款19万元(含1万元定金)。刘某某履行义务后,杨某甲仍拒不办理交付房屋、房产证过户等手续。2018年9月19日,刘某某将杨某甲起诉到灵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交易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10月31日,灵台县人民法院以(2018)甘082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刘某某与杨某甲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杨某某返还刘某某购房款18万元、双倍返还刘某某定金2万元,上述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清结。2018年11月17日,杨某甲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9日,杨某甲即与杨某乙、于某某夫妇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该住宅以50.50万元出售给杨某乙,至2019年1月20日,杨某乙将50.50万元全部交付杨某甲。杨某甲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灵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2019年1月2日,灵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该院多次催促,杨某甲拒不执行判决内容,并将卖房款转到其公婆杜某某的账户,被前夫傅某某挥霍,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灵台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被告人杨某甲向灵台县人民法院履行了12000元案款,下剩190360元案款和2935元执行费由杨某甲的家属代杨某甲全部履行完毕。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建议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线索函及相关材料、情况说明、银行资料明细、资金去向汇总表等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英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住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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