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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现住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挂靠霍林郭勒市**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小区并书面委托其子杨某乙全权代理。2017年8月份,杨某乙与赵某甲签订**新城在建楼房外墙涂料、真石漆、排水管的施工承包合同。2017年10月份,杨某乙与李某甲签订室内护栏、空调架子、楼梯扶手、卷帘门安装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工程款优先以本小区住宅楼置换或者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后,赵某甲、李某甲各自带领10名工人进入工地开始施工,赵某甲的10名工人施工到2017年10月份完工,李某甲的10名工人施工到2018年1月份完工。完工后,杨某甲拖欠赵某甲、李某甲雇佣的20名工人工资合计44.64万元。其中,拖欠赵某甲雇佣的10名工人工资26.82万元,拖欠李某甲雇佣的 10名工人工资17.82万元。

在与赵某甲、李某甲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前,杨某甲将承诺抵顶给赵某甲、李某甲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楼房在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赵某甲、李某甲未得到楼房,也未得到工程款,20名工人工资无法支付。赵某甲、李某甲带领工人开始讨要工资及工程款,杨某甲、杨某乙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多次讨要未果。2017年10月份,杨某甲、杨某乙开始躲避,找不到人,也拒接电话。李某甲、赵某甲带领工人到旗信访局聚集信访,连续信访2个月,未拿到工资。2018年12月份,赵某甲、李某甲带领20名工人到旗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旗信访局、旗劳动监察大队、旗住建局于2019年1月29日,联合向杨某甲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联合字【2019】004号),责令杨某甲在2019年l月31日前支付20名农民工工资44.64万元,杨某甲签收《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未支付。韩某某、吴某某等20人要不到工资,开始到市信访局聚集上访,讨要工资。

2019年2月,扎鲁特旗劳动监察大队将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扎鲁特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扎鲁特旗公安局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将正在家中躲避的杨某甲抓获并刑事拘留。杨某甲被刑事拘留后,其女儿杨某丙与李某甲、韩某某、赵某甲协商,用杨某甲家的1辆奥迪轿车抵顶赵某甲的工人工资及工程款49.4万元,用1辆奔驰轿车抵顶李某甲、韩某某的工人工资及工程款7万元,杨某丙又代杨某甲给李某甲、韩某某出具20万元的欠据一枚,其中工人工资10万元,工程款10万元。2019年2月22日,李某甲、韩某某、赵某甲代表工人给杨某甲出具了“谅解书”,杨某甲被取保候审。

杨某甲被取保候审后,至今未支付给李某甲、韩某某等10人的10万元工资,多次向杨某丙索要也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文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传唤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审批表、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个人授权委托书、建筑施工合同、农牧民工工资投诉接访登记表、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誉州新城施工工人工资表、双方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承包合同书、杨某乙欠据、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料、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工程款抵顶协议、谅解书; 

2.证人杨某乙、李某甲、赵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以逃匿的方法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2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 44.64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宝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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