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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90号

  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曲阳县**乡**村**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明知他人获取银行卡账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联系何某某(已判决)提供多张银行卡号,后何某某联系林某某、鞠某某、杨某乙(均已判决)提供银行卡号用于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并安排林某某、鞠某某、杨某乙负责取现、存现的转账操作,所有赃款由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转交上家。被告人杨某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5600.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4日,河南省的被害人朱某某在网上被人联系其称想购买其游戏账号,双方谈妥价格,后被对方诱导注册“触速购”网站交易平台,显示无法提现账户被冻结以充值解冻可提现等理由,骗其通过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8000.1元至林某某的中国银行卡6217856000086540019,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多次转账人民币30000.4元至林某某的前述中国银行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0000.2元至杨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231610001140731。当日被告人杨某甲指使何某某等人持卡至ATM机实施取现、存现操作。

    2.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的被害人胡某某在网上发布了出售游戏账号的信息,有人联系其称想购买其账号,后被对方诱导注册一个网站交易平台、显示无法提现账户被冻结以充值解冻可提现等理由,骗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800元至杨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231610001140731。

    3.2020年3月24日,贵州省的被害人王某某在网上被人联系称想购买其游戏账号,后被对方诱导注册一个网站交易平台、显示无法提现账户被冻结以充值解冻可提现等理由,骗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2000元至杨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231610001140731。

    4.2020年3月25日,江阴市的被害人汤某某在QQ群内发布了出售QQ飞车游戏账号的信息,后有人联系其称想购买其账号,双方谈妥价格,后被对方诱导注册“秒芳购”网站交易平台,显示无法提现账户被冻结以充值解冻可提现等理由,被骗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人民币4000.1元至鞠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卡6226227903973539。

    5.2020年3月26日,湖北省的被害人唐某某在网上被人联系称想购买其游戏账号,双方谈妥价格,后被对方诱导注册“亦波淘”交易平台,显示无法提现账户被冻结以充值解冻可提现等理由,骗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0800.1元至鞠某某妻子罗某某的中国银行卡6216606000015570462。当日被告人杨某甲指使何某某等人持卡至ATM机实施取现、存现操作。

    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林某某、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提供账户、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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