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与一个叫“善古”的人联系后,在明知力帆牌三轮摩托车是偷来的情况下,仍以3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材料、扣押物品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凭证、机动车一致性信息、合格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案件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