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与出生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莆田海警局依法刑事拘留,次月5日被莆田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9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带领其雇佣的杨某乙、杨某丙、林某甲三人,由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从林某乙处租赁的“莆油***”船舶从莆田市**镇**岛出发,到达鸬鹚岛南面附近海域向一艘无船名船号的售油船以每吨4000元的低价共计20万人民币购买无合法手续柴油52.06吨,之后在附近海面上打算加价销售时被莆田海警局查获并被抓获归案。经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批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349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杨某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0号柴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莆田海警局秀屿工作站制作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5911****。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