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杨某乙(已判刑)开始帮邵某某等诈骗团伙洗钱和取款,约定其为诈骗团伙提供收款二维码或收款银行卡,并将诈骗所得通过ATM取现后将现金送给诈骗团伙,提成为取现数额的2%至18%。从2019年4月份至案发,杨某乙通过其本人及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共帮诈骗团伙取款170万余元,非法获利4.5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帮杨某乙核对、记录账目,并在2019年8月4日到9月5日期间先后多次使用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为杨某乙取现82800元。杨某甲文通过帮助杨某乙记账和取现共计获利3000余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文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暂扣杨某甲文的非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杨某甲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缴款凭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与同案犯杨某乙、陶某某、黄某某、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清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松阳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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