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住宅区*巷*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因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中止羁押期限,2019年2月17日恢复羁押期限,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长期好吃懒做,日常花费均向其父亲杨某丙索要,如果要不到钱就会殴打杨某丙及打砸家中物品,以此来要挟杨某丙给其钱财。2019年8月中旬,杨某甲再次向杨某丙索要钱财未果,遂扬言要放火烧掉自家房屋,但杨某丙没有理会。至2019年8月23日13时许,杨某甲放火将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住宅区*巷*号***的自家三间平房点燃后离开。闻讯赶至现场的**镇**村治保人员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将火扑灭。在治保人员救火期间,杨某甲还窜至现场扬言是他自己放火的,同时阻挠治保人员救火。后治保人员见状现场控制住杨某甲并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现场照片、消防救援大队出
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杨某甲、杨某丁、
杨某戊、罗某某、杨某己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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