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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放火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4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8月2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9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持打火机至献县**镇**村杨某乙家院子南侧,用打火机将杨某丙家堆放的柴火垛点燃,柴火垛起火后蔓延,将杨某乙家玻璃、铁笼子、房屋瓷砖、电动自行车、杨某丙家空调外机烧坏。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烧坏财物价值355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矿泉水瓶各一个;

2书证:宅基地有偿使用丈量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马某甲、杨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马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纵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12月4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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