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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杨某甲,外号“老幺”,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该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8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同案人解某某(已判刑)等人至潮阳区**镇**村*路一铁棚中进行赌博,期间与同在该赌摊赌博的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扭打,打斗中杨某甲持凳子砸中李某某的头部和手指,解某某则在现场拿了一把斧头砍中李某某的左锁骨,致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左侧锁骨骨折及右手第5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蔡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同案人解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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