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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42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辽宁省绥中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4日2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因其女儿杨某乙与刘某某的感情问题与刘某某发生口角至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甲将刘某某头面部打伤。经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甲的户籍证明、刘某某的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等;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公(绥)鉴(法医)字[20**]***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梅

2019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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