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0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农民。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朋友在本市凤城五路大BOSS酒吧喝酒,后乘坐电梯离开时,在电梯中与谭某某、杨某乙等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打。在电梯行至一层后,双方走出电梯,继续厮打。其间,被告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谭某某、杨某乙刺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谭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杨某乙的伤情未构成轻伤以上。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目无国法,在乘电梯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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