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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浙江省温州市住龙港市**路**号。因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感情纠纷在龙港市繁华街98号龙黄幼儿园后门路边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的左手手臂,导致被害人陈某某左手尺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病历、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13067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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