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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小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74********,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自述住缅甸国佤邦南邓特区**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2020年11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云县**镇**村委会**组**小学路边罗某某摆的地摊上和张某某、刘某某喝酒时,看见之前因借手电筒遭拒绝赶集回家的普某乙,准备以邀约普某乙喝酒为借口报复普某乙,普某乙拒绝喝酒后朝**村方向离开。被告人杨某甲遭拒后,追赶普某乙返回途中,遇到普某乙堂哥普某甲,遂对普某甲进行殴打,将普某甲打倒在路坎下方。普某甲被打倒后,赶集路过的**村民普某丙跳下路坎搀扶普某甲坐起,普某甲坐起后称脖子疼和脚疼,不能站起来。被告人杨某甲见普某甲被人扶坐起,就跳到路坎下方对普某丙的背部踢了一脚,普某丙被踢后朝**河方向离开。被告人杨某甲再次殴打普某甲,被路过村民劝说后才离开。被害人普某甲被送医院治疗,因治疗无效被拉回家,2002年10月20日早上在家中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普某甲是外伤致颈椎脱位,椎板突入椎管压迫神经致多器官功能受损死亡。

被告人杨某甲殴打普某甲的第二天去三家村玩回家途中听说被其殴打的人病危后,潜逃到缅甸国。2020年8月10日,云县公安局通过缅甸国南邓特区警方协查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2.普某甲、普某丁、杨某乙等13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开策

检察官助理:卓靓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卷2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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