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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46********,汉族,文盲,务农,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本院于同年7月23日对其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回到家时看到儿子杨某乙在家中吵闹即上前劝解,杨某乙即对杨某甲进行辱骂并殴打杨某甲,后又到厨房拿砍刀追砍杨某甲,杨某甲到处躲避,当躲到院子柴堆旁时,因无法躲开便用手去挡砍刀,后将砍刀挡掉在地上,接着杨某甲将杨某乙推倒在地时其头部砸在石台上,致使头部出血不会动,后杨某甲在柴堆拿得一根柴块打了杨某乙头部,致使杨某乙头部再次受创住院,并于2020年2月20日凌晨0时许因伤势严重死亡。经鉴定,杨某乙系头部遭受钝性作用力致颅脑损伤并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照片一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八组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八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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