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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6时许,在昭阳区**镇**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杨某乙家房子前面,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因之前杨某乙请车拉东西时倒车撞着杨某甲家的小房子墙双方发生吵架后打架。打架致杨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及右髌骨骨折。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章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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