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因琐事与杨某乙等人在杨某丙家院坝发生抓打,在此过程中杨某甲用工具打伤了杨某乙肩部。经镇雄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杨某乙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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