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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住元江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元江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3时30分,被告人杨某甲和其岳父杨某乙与被害人白某某因杨某乙家排水管安装位置的问题,双方在元江县澧江街道玉河社区新村组发生争吵,而后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用脚将被害人踢倒在地,导致被害人白某某的左胸部和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宽一

       检察员:李云波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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