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甲,藏族,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31994********,小学文化程度,住址: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27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早上,被告人杨某甲因其妻子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乙妻子杨某丙的琐事到杨某乙家中理论,杨某甲和杨某乙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杨某甲用菜刀将杨某乙左后背砍伤住院。经宕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杨某甲在案发后承担被害人杨某乙2万元的治疗费用,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仲缘
2020年8月28日
附: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 起诉书8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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