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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村路口进入100米处,与杨某乙发生口角,并持刀将前来劝架后返回汽车里的陈某某的双腿砍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奋进街33号门口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后,持柴刀将其砍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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